高鐵運架設備操作時的注意事項
1、高鐵運架設備每班次起吊重物時(或負荷達重量時),應在吊離地面0.5米后,重新將重物放下,檢查制動器性能,確認牢靠后,再進行正常作業(yè)。
2、操作者在作業(yè)中,應按規(guī)定對下列各項作業(yè)鳴鈴警報:(1)起升、降落重物;開動大、小車行駛時;(2)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,要連續(xù)鳴鈴警報;(3)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;(4)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。
3、操作運行中應按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指揮信號進行。
4、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控制裝置手柄置于“零”位,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。
5、起重機大、小車在正常作業(yè)中,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;變換大、小車運動方向時,須將手柄置于“零”位,使
高鐵運架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后,方能反向開車。
6、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,在主、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,主、副鉤須單獨作業(yè),以免兩鉤相撞。
7、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;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。
8、不準利用限制位置限制器停車,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。
9、高鐵運架設備嚴格執(zhí)行“十不吊”的制度。
10、如發(fā)現(xiàn)異常,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。